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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与法治——记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与现代化问题”学术系列讲座第二场

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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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来到北京科技大学,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做题为“主体性与法治”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李晓光教授主持,刘丽敏教授、马晓燕副教授、李艳艳副教授、王俊博副教授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讲座并进行提问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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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教授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探讨如何理解人出发,在实践过程中关于人的理解就突出为人的主体性问题。人的主体性有双重的表现,一方面人是认识的主体,即认识世界、把握世界规律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价值创造和价值追求的主体。人作为认识主体,目的是勾画出一个描绘世界的图景,而人作为价值主体,就是要做出判断,判断。对象可以给认识主体提供外在的、客观的尺度,但是事物的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等价值判断只能从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寻找判断的依据,也就是说,价值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研究主体性的问题。

在传统的实体思维中,主体与客体被看作是置于二元对立的实体,但是,在实践当中,主体与客体是处于互为对象的交互性的对象性关系中,而不是僵化孤立的实体。这是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新的哲学思维方式所在。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不是否定、排斥实体思维,而是对实体肯定的基础上又做出否定性的超越,指出任何实体都以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为前提,从而把实体和实体之间的关系这两者统一起来。从这种关系思维来看待实践的时候,就会发现实践活动是以人为主体,以世界和人自己为对象的相互作用的运动,在这个运动中存在着双向作用,即人的主体尺度和对象的客体尺度。把主体-客体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来理解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确立人的主体性的内在尺度,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最重要进展之一。

李德顺教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性可以简化成人在自己的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本性、自身的内在尺度去实践,但同时就要承担实践行为的后果,社会中的每个主体都这样来理解自己的担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这就展示了人的主体性,也就是民主。因此,在传统的民主三原则基础上,还应加上两个说明性前提:第一是主体相关性原则,即民主必须是由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平等决定本共同体事务的方式,所有成员是本共同体的共同主体;第二是价值相关性原则,即民主只能用于解决价值问题,而不解决真理问题。进一步来说,民主必须要落实为法治,否则就会沦为一种良好的愿望空想,而法治就是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落实。这就是民主与法治统一为“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整体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其形式则是在法律程序中界定和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责任,最终保障人民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一直到每个人身上的具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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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之后,李德顺教授对几位同学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答和指导。最后,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作为“马克思主义与现代化问题”系列讲座的第二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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